政府可以因為任何它認為合適的理由驅逐非公民。這就是「非公民」這個詞的意思。即不屬於這個城市的人。 如果一個非公民發言,並揭示自己是這個城市的敵人,驅逐他實際上是政府的基本責任,因為政府的設立是為了保護這個城市。 不這樣做就是根本的失職。 我完全明白,FIRE認為自由地說任何話而不受任何後果影響是一項基本人權,這是全世界每個人對全世界每個人的義務。 但美國聯邦政府並不是為了捍衛,甚至定義人類的普遍權利而成立的,這些權利並不平等。 它是為了捍衛美國人的權利而成立的。 曾幾何時,當美國充滿美國人時,這兩個命題在實踐中幾乎是相同的,你必須眯起眼睛才能看出它們之間的區別。 由於這種混淆被仇恨它的共產主義者利用,美國現在充滿了外國人、入侵者和敵人。 而這種區別不僅變得重要,而是至關重要。 一個國家如果用法律約束自己,讓敵人和朋友受到同樣的對待,是無法生存的。
FIRE
FIRE8月6日 20:57
2/ FIRE的訴訟尋求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,認為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因受保護的言論而驅逐非公民。魯比奧引用了兩項移民法——一項允許他撤銷簽證,另一項讓他針對被視為對美國外交政策構成威脅的言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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