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派在每一次警察槍擊事件中所犯的最基本類別錯誤,就是將槍擊事件描述為對被槍擊者行為的不公正「懲罰」。然後他們會爭辯說該人不「應該」被「處決」,因此警察顯然是錯的。 這不是問題的所在。這從來都不是問題的所在。懲罰是通過司法系統來執行的。執法官員在自衛或保護他人時使用致命武力的權利,關乎於該官員、他的同事以及附近平民作為有價值的人類的權利。他們有權對即將面臨的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威脅作出致命的反應。在行使這一權利時,他們並不是從全知的超人角度來評判的,因為他們並不具備當時發生的一切的完美知識;他們是根據合理人所能從那個視角所感知的標準來評判的。 用威廉·穆尼的話說,應得的與此無關。